中華大學延攬優秀人才來校服務辦法
95年3月1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積極延攬並鼓勵優秀人才來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或甫自國內、外著名大學研究所畢業獲有博士學位之優秀教學研究人才。
第三條 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聘用之新聘優秀專任教師,於到校服務之第一年及第二年,本校提供以下優惠待遇:
1.除依本校敘薪辦法核給薪資外,每年另增發新台幣十二萬元之教學研究補助費及五萬元之研究設備費。
2.於國外即已承諾來校任教者,聘任後可申請回國一次機票費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並應檢附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3.居住桃竹苗以外地區者,可優先申請免費住宿本校實習旅館(國內一年,國外二年)。
4.第一年得酌減授課鐘點數。
5.從優從寬核給出國參加國際會議及論文發表補助。
6.優先提供各種行政協助。
第四條 凡領有教學研究補助費者,除屆齡退休或講座教授外,應負在本校至少服務滿五年之義務,服務期間未滿而申請離職者,應繳還所領教學研究補助費全額,始可離職。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