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大學學分學程設置實施細則
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加學生選課之彈性,引導學生有系統地修習特定領域之課程,各教學單位得依本細則共同設置(或單獨設置)學分學程,提供學生修讀。(所稱之學程係指教育學程以外之整合學程。)
第二條 各學分學程之設置由相關教學單位共同規劃,並擬訂其設置宗旨、課程規劃、完成學分學程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及修讀學分學程相關規定,經相關學院院級課程委員會或校級課程委員會(學分學程若跨系至院級課程委員會,學分學程若跨院至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學分學程變更時亦同。
第三條 學分學程設置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幾項:
1.設置宗旨與目的
2.師資
3.召集人相關資料
4.課程規劃
5.學分學程管理辦法
6.其他相關業務
第四條 學分學程修業辦法內容應包括下列幾項:
1.修習學分學程學生應具資格及人數限制
2.申請參加學分學程程序
3.必、選修科目、學分
4.學分學程應修最低學分數
5.扺免學分規定
6.其他修習學分學程有關規定
第五條 學生修習學分學程之各科目成績,均列入當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第六條 頒發學分學程修業證明書作業流程如下:
1.學生填寫學分學程修讀完成證明申請表(欲修畢學程學分之當學期期中考三週前提
出申請)
2.註冊組提供歷年成績單
3.學分學程召集單位初審
4.註冊組複審
5.
6.經審查核定學生,發給學分學程修讀證明
第七條 學生得向原肄業主系提出學分學程申請表,經審查認其確具選讀學分學程能力者,送請所選學分學程之召集人同意,並送註冊組備查。
第八條 學分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須符合下列條件:
1.學分學程應修學分數至少為十五學分。
2.學分學程應修科目至少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必修之
科目。
第九條 學生修習學分學程之學分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應經主系(所)認定。
第十條 選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每學期選課仍應受限修學分之限制。學生亦不得因修讀學分學程
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惟本學程大學部學生讀本校研究所後,得准繼續俢習本學分學程。
第十一條 各學分學程得依實際狀況辦理甄選作業並訂定修讀該學程學生之資格及人數限制。選讀人數不足開班人數時,得與其他班別合併上課。
第十二條 修滿各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由教務處發給學分學程修讀證明。但須經核准始可修讀之學分學程,未經核准者不發給證明。擬終止修讀學分學程者,應至教務處申請放棄並取銷其學程資格;放棄修讀學分學程資格後,已修習及格之學分學程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主系(所)選修學分,應經主系(所)認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並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