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施行細則 」
八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並檢具歷年成績單及指導教授推薦函各一份,經所屬研究所所長之同意,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修業滿一年。

	2、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

	3、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要求碩士班研究生在提出論文前,通過碩士班資格考試,考試科目與辦法由各研究所訂定。 

第四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本校兼任教師得視為校外委員,
	    
	    召集人由考試委員互推之。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五條 

  研究生畢業成績之核算:論文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所修學分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 

  碩士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時間及地點由各研究所自行排定。 

第七條

  研究生碩士論文考試應於學期中舉行,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八條 

  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第九條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十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十二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學位證明,其畢業生效日期,第一學期畢業者以一月三十一日為準,
  
  論文繳交期限為二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畢業者以七月三十一日為準,論文繳交期限為八月三十一日。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並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